 刚刚!法人个人账户和财务个人支付宝收款被查!补税+罚款+判刑!!!那以后还能用微信、支付宝收款吗?有哪些涉税风险?个人户收款高于多少容易被查?
 近日,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稽查了一起利用个人账户、支付宝来隐匿收入的企业。1、该公司通过法人代表个人账户和财务人员个人支付宝账户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含税),属于账外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2、该公司2018年入账工资676357.52元,实际发放工资792553.37元,未代扣代缴个税(2018年3-8月份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个税,9月-11月员工提成奖金,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同时,2018年发放500元以上劳动报酬且未取得劳务发票金额137594.46元,未代扣代缴个税。3、补缴增值税35289.37元,对2018年申请减免的增值税不再享受减免,补缴增值税1215.95元,合计36505.32元;补缴城建税2555.37元;补缴教育费附加1095.16元;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730.11元;对发放的工资薪金补缴个税5517.37元,对发放的劳动报酬补缴个税6177.28元,合计11694.65元。4、对少缴的增值税和城建税罚款39060.69元,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处以50%的罚款5847.34元,合计44908.02元。除此之外,广东珠海某公司利用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且均不入公司账户。同时,该公司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公司账户的少量入账来申报纳税。经检查,该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财务负责人曾某某各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那有人开始担心了,以后还能用微信、支付宝收款吗?有哪些涉税风险? 有些公司,往往为了图方便,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支付货款、支付工资等。殊不知,小小的便利,会引起很大的风险~~~三流不一致就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不统一。因为税局查发票的时候要看证据链条,比对银行账户的资金流,货物的流向与发票上是否一致,以此来判断交易是否真实。现在还会加上合同流,也就是要求四流一致。四流不一致的发票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2、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可能导致款项账面不透明,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通过微信交易,对方无法准确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3、未能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的增值税销售款时,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风险。1、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即使收取的款项都已申报纳税,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少报或隐瞒收入的风险。2、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支付货款:一是,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二是,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发票(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3、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员工发工资:一是,有偷逃个税嫌疑;二是,未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无法取得支付凭证,税前扣除有被调增的可能。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支款项,不仅对涉税方面有影响,对企业管理也是不小的障碍。用个人微信、支付宝长期收取款项,会导致公私财产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企业一旦被查实利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款项来隐匿收入,补税、缴纳滞纳金及罚款事小,企业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要说了,企业以后是不是不能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呀?这个不是绝对的,如果微信、支付宝收款,正常入公司账,申报纳税,也不用担心。 税务总局明确: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举例:A公司利用个人微信收货款100元,实际到账为99.9元,其中0.1元是微信手续费,同时已给客户开具100元发票(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注意:如果公司存在没有开具发票的货款,记完账后,一定别忘记纳税申报。通过微信、支付宝、法人个人卡收支款项来隐匿收入或多列支出的方法已经行不通了!有些老板又开始动小心思了,既然税务稽查会通过腾讯和阿里查微信和支付宝流水,那我找个非企业股东的银行卡收支款不就行了?在这我只想说,你想多了~~在此奉劝企业老板及会计们,要老老实实纳税,切勿心存侥幸!来源: 大白学会计。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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