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案例:取得的这份专票三流存在不一致,竟然也允许抵扣增值税! 建筑集团企业乙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后建筑集团企业乙授权旗下的子公司丙进行施工建设,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款项也结算到丙公司对公账户。 截止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已经取得了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亿元,税额54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业务员出差取得一份开具给所在公司的住宿费的专用发票6360元,但是付款的时候是业务员来通过个人卡刷卡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某分公司购进一批商品,取得专用发票,由于分公司资金问题,由总公司来统一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参考二: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THE END — 本号致力于“好文”推送,并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所发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留言联系。 中企天财(北京)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企天财)成立于2016年5月,是专注于提高中小民企财税管控能力的服务机构,创始团队中有从业多年的投行、世界500强企业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等专业人士创建,自成立以来凭借过硬的专业和服务,已然成为行业的一匹黑马。 聚焦新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是公司的发展方针,我们服务客户有大唐、迅雷、万达、华药、21世纪等企业,涉及互联网、人工智能、医药、生物工程、新农业、新制造等领域,产品和服务包括财税培训、财税咨询、税收筹划、股权设计、内控、审计、投融资等服务。 顾客满意度是我们追求的根本,自创立以来,公司就确立使命驱动、技术引领、科技赋能的发展原则,重视专业和技术,持续研究创新,重视咨询团队的打造,不断培训提升,运用新科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不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专注专业,一切都为更好的服务客户。 长按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学习内容,请点击“财税学院” |